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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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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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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履行,概念,抗辩权

         民法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

        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屐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尽履行的抗辩权。

        好比,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义务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相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哀求,可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拒尽履行合同义务。

        当不可抗力致合同部门不能履行,亦发生权利消灭的抗辩,当事人可以履行能够履行的那一部门。

        当不可抗力致合同迟延履行时,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前提的情况下)。

        假如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尽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杭辩权。

        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划定随之失往效力。

        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区分双方违约和一方违约的题目。

        中国《民法通则》第113条划定:"当事人双方都违背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在双务合同中,因为双方义务的联系关系性,双方各自违背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泛起的。

        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违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违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义务之间联系,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楚地说明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

        这对准确认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违约责任是很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