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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关于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案件主体题目的调研—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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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关于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案件主体题目的调研—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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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案件主体题目的调研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黄炳松 日期:10-05-26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案件的数目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为现行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纠纷处理机制的特殊性以及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审理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诉讼案件在合用法律上存在1定难度,绝管最高法院在土地承包纠纷解释中对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的题目作出相关的解释,但面对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出来的土地补偿纠纷,第1线从事民事审讯的审讯职员仍是感到难于处理,尤其在补偿主体方面存在很多题目。  1,地补偿分配案件特点  1,涉及职员多。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涉及的职员比较多,有时涉及几十人,有时涉及上百人,起码也有几个人。这种案件处理不好是常常引起村民集体上访的引火线,因此处理好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对不乱社会,创造和谐社会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2,补偿分配乱。表现在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峻。这个题目可以说是导致实践中很多补偿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收益主体不明确主要是源于我国在立法上对农村土地权属界定不清。中国农村的土地回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却没有明确指出。《土地治理法》第10条划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夫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治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夫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治理;己经属于乡(镇)农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治理。;然而,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对所有权主体多级性和不确定性的划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潜伏的题目就充分暴露出来。还有,截留补偿金的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争议最多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很多地方并未按照国家划定足额发放,甚至完全没有发放到农夫手中,而是被层层的截留。  3,被告出庭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都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亲身利益,因为农村土地不断的减少,使得依赖土地维持生存的农夫更加注重土地补偿分配的多少,村小组1般是争议案件的被告方,对于土地补偿款项的分配来说,参加分配的主体越少,分配职员的人分得的土地补偿款就越多,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多数是小组长,在村民小组的利益与原告利益冲突时,选择不出庭,导致缺席的判决多。  4,纠纷原因单1。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1般情况多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项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同等分配,不分给1小部门村民而引发纠纷。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村民小组以为户口新迁进或者新生进户或已经出嫁女户口未迁出的,以为这些人对村民小组贡献较少不分给土地补偿款,从而引起纠纷。  2,赔偿分配主体争议题目  实践中,土地补偿分配主体的确定,是1个比较复杂的题目,纠纷双方对此争议相称大,主要表现在:  1,夸大户口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是原告1方,多数是出嫁女户籍还在原籍,其以为其本人的户口尚在村民小组,没有迁移,其正当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夸大村民的观点。持这1观点的大多是被告1方,村民小组1方以为,固然出嫁女户籍在原籍,但其已经不具备村民前提,不能以户口为由申请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另1种情况是进赘男子,其户口固然迁进本村,但其属新进户本组,未能与其他村民1样承担以前相关的用度,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1样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