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适当调整杭州市市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尺度地通知—刑事案例
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在杭省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尺度地通知》(浙劳社医[2002]171号)精神,结合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同1规范省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尺度地通知》划定,决定对杭州市市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尺度入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题目通知如下: 1,离休保健干部住院床位费支付尺度调整为逐日不超过60元,其他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支付尺度调整为逐日不超过50元。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尺度地,按实际床位费支付。异地安顿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尺度按上述划定执行。 2,经批准转外就医地,离休保健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尺度调整为逐日不超过80元,其他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尺度调整为逐日不超过60元。 3,实行"两费”保障机制地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支付尺度参照上述划定执行。 4,本通知自2006年8月2旬日起执行。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2○○6年8月1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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