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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职工在境外取得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题目地复函—罪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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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职工在境外取得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题目地复函—罪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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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题目地复函》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外派职工取得境外居民身份证后是否继续参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题目地请示》(粤劳社[2001]6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正当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休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地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提地,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地个人缴费部门1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地,将其个人帐户结余部门1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地,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地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职工在被派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正当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地,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OO 1年4月2104日 (责任编纂: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