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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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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 来源 : * 作者 : 嵊州十佳优秀律师
    关键词: 嵊州十佳优秀律师

    (1)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高频考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第二百四十四条 【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再审的审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