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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不一致时就会发生时际法律冲突在合同关系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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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不一致时就会发生时际法律冲突在合同关系领域

    * 来源 : * 作者 : 嵊州十佳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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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不一致时,就会发生时际法律冲突。在合同关系领域,往往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选定的法律在合同履行时如果发生变更,也就会产生时际法律冲突。

    解决时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叫作时际冲突法或时际私法,它主要有两大原则:一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即法律只适用于其施行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对于其施行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明确规定有溯及力的除外;二是新法优于旧法,即对于新法施行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依新法的规定。

    国际私法上的时际法律冲突有三种情况:

    一是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在国际民商事关系确立后发生变更(可能是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发生变化,或限定连结点的时间因素发生变化,也可能是二者同时发生变化)。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按照时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即法律不溯及既往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加以解决。所以,在国家改变冲突规则时,应在有关立法中明确规定新的冲突规则是否有溯及力,如果有溯及力,应明确溯及的范围和条件。如1964年日本《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的附则规定:“本法也适用于施行本法之前所立的遗嘱,但遗嘱人在本法施行之前死亡的,其遗嘱仍依从前的法律。”

    二是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未变,但其指定的准据法发生了改变。这时究竟是适用国际民商事关系成立时的旧法,还是适用已经改变了的新法,一般也是按照时际冲突法的一般原则解决。但是在国际合同当事人合意所选择的准据法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是否应适用新法的问题,在国际私法理论上一直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国际合同关系成立时的旧法,理由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准据法,是他们根据该国际合同关系成立时的情况决定的,它一旦订人合同,就成为合同的内容,不能随准据法本身的改变而改变,如依新法就等于改变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以新法代替旧法,理由是当事人既然选定某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就表明他们已经认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由该国的整个法律制度调整的,包括其已经变化了的法律。

    三是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未变,但作为冲突规范的连结点的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发生了变化,需要确定是适用原来的连结点所指定的法律还是适用新的连结点所指定的法律。这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叫作“动态冲突”。对于这种情况,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一致的解决办法,一般是根据不同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性质,从有利于公正、合理解决案件的角度出发,分别采取可变原则和不变原则两种方法。所谓可变原则,是指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可以适用变更后的连结点所指定的准据法。如日本《法例》中对于婚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