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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折为十板笞四十折为十五板笞五十折为二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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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折为十板笞四十折为十五板笞五十折为二十板

    * 来源 : * 作者 : 嵊州十佳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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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折为十板,笞四十折为十五板,笞五十折为二十板;杖刑,杖六十折为二十大板,杖七十折为二十五大板,杖八十折为三十大板,杖九十折为三十五大板,杖一百折为四十大板。

    充军刑。清律例将充军定为重于流刑的刑罚,分为附近充军(二千里)、近边充军(二千五百里)边远充军(三千里)、极边充军(四千里)、烟瘴充军(四千里)五等,称为“五军”。清朝为各府编制了“三流道里表”“五军道里表”,详细规定该府罪犯应流或充军的地点。由于清朝军制与明朝不同,罪犯充军至某地后并不编为军户,也没有“终身充军”和“永远充军”的区别,所以实际上充军与流刑并无不同,只不过极边、烟瘴的距离远于流三千里而已。

    发遣刑。发遣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是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乾隆年间的《大清律例》已有 143 项发遣罪名。

    死刑。清朝将死罪按是否在秋后处决分为“立决”(立即执行,又称决不待时)和“监候”(先监禁等候秋审)两类,具体有绞立决、斩立决、绞监候、斩监候四种。处绞监候与斩监候的罪犯还须经过一次复审(秋审)虽是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