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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十佳优秀律师

    1997年4月2日公布的“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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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4月2日公布的“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 来源 : * 作者 : 嵊州十佳优秀律师
    关键词: 嵊州十佳优秀律师

    用1997年4月2日公布的“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调整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法律冲突。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台湾当局于1992年7月31日公布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并于2003年10月29日对该“条例”进行了实施以来最大幅度的修订。现行“条例”共六章96条,第三章为“民事”方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台湾地区与大陆之间的法律适用原则

    从整体上而言,该“条例”体现出台湾地区法律优先适用并限制适用大陆法律的原则。首先,第41条第1款规定,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间之民事事件,除“条例”另有规定外,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其次,第43条规定,依“条例”规定应适用大陆地区之规定时,如大陆地区就该法律关系无明文规定或依其规定应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者,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最后,第44条规定依“条例”规定应适用大陆地区之规定时,如其规定有悖于台湾地区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

    2.关于债权和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48条至第50条规定,契约之债依订约地之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前项订约地不明而当事人又无约定者,依履行地之规定,履行地不明者,依诉讼地或仲裁地之规定。关于在大陆地区由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其他法律事实而生之债,依大陆地区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依损害发生地之规定,但台湾地区之法律不认其为侵权行为者,不适用之。第51条规定,物权依物之所在地之规定。关于以权利为标的之物权,依权利成立地之规定。物之所在地如有变更,其物权之得失,依其原因事实完成时之所在地之规定。船舶之物权,依船籍登记地之规定,航空器之物权,依航空器登记地之规定。

    3.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52条、第53条规定,结婚或两愿离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为地之规定。夫妻之一方为台湾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其结婚及离婚之效力,依台湾地区之法律。第55条至第5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认领之成立要件,依各该认领人被认领人认领时设籍地区之规定。认领之效力,依认领人设籍地区之规定收养之成立及终止,依各该收养者被收养者设籍地区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