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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何合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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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何合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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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何合用刑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划定: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前述划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