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场所周边间隔10米内至300米内,不得举行聚会会议、游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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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心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举措措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在哪些场所周边间隔10米内至300米内,不得举行聚会会议,游行,示威? 根据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聚会会议游行示威法》的划定,在下列场所周边间隔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聚会会议,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心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举措措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详细周边间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聚会会议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划定,《聚会会议游行示威法》上述所列不得举行聚会会议,游行,示威的场所的周边间隔,是指自上述场所的建筑物周边向外扩铺的间隔;有围墙或者栅栏的,从围墙或者栅栏的周边开始计算。
不得举行聚会会议,游行,示威的场所详细周边间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予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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