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上海拆迁纠纷律师房屋拆迁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1999年2月11日z高人民法院公告宣布 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题目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百1十7条第2款,第3款划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假如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流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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