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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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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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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拘留所,实施办法,条例,最新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触犯刑法被关入监狱的情况仍是比较少的。

         但是,拘留就不一定了,也许你或者你身边的人就有可能面临被拘留的情况。

         假如有一无邪的不小心由于某种小情况被拘留了,现在学习了解一下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应该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

         一,简介公安部令第126号《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12月14日二,基本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治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正当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治理工作。

         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分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治理工作。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治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正当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欺侮,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欺侮,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听从治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拘留所应当执法公然,接受社会监视。

         第五条对下列职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刻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二章设置和保障第六条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治理部分和财政部分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分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划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前提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休止收拘被拘留人。

         第七条拘留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

         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分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公安边防总队(支队)XX拘留所。

         第八条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以上,并按照有关划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目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轨制。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职员等介入,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目的工勤职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第十条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尺度,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划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讯,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体裁流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糊口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举措措施。

         第十二条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进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分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尺度入行核定。

         第三章收拘第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实收拘。

         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难题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

         第十四条收拘时,拘留所应当查验送拘职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

         第十五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入行检查,严禁将犯禁品带进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糊口必须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同一保管。

         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盘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目,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发现被拘留人携带犯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犯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职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入行。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入行。

         第十六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入行健康检查,并填写进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具体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职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出具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背治安治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峻疾病的;(五)不宜合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刻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刻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九条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休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休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峻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糊口不能自理的;(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刻作出是否休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二十条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打针毒品成瘾的,拘留所应当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打针毒品成瘾职员,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前提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治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第二十一条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归执。

         第二十二条收拘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划定。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二十三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填写被拘留人登记表,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照片等信息,并录进拘留所治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管理第二十四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治理轨制,落实各项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入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

         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留15天。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所应当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予以刻录保存。

         第二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出进所登记轨制。

         非本所工作职员入进拘留区需经所领导批准,并由本所民警带领。

         第二十七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所领导带班,2名以上民警值班巡视轨制。

         值班职员应当严守岗位,加强巡视监控,发现题目及时讲演,妥善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实,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交接班轨制,交接班职员应当现场交清被拘留人数,拘室治理动态及需要留意的事项,并在值班记实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治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治理。

         对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应当与其他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治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治理应当由女性民警入行。

         第三十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拘留期间的详细情况,实行分级治理。

         第三十一条拘留所实行管教民警治理拘室责任制。

         每个拘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承担对被拘留人治理,教育等工作。

         管教民警应当熟知负责治理的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扼要案情,思惟动态和所内表现。

         第三十二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并落实被拘留人治理划定和糊口轨制,规范被拘留人行为,公道安排被拘留人糊口,学习,体裁等流动,并由民警组织实施,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日常在所表现考核轨制,考核结果作为对被拘留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一)遵守拘留所的治理划定表现凸起的;(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表扬和奖励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记实在被拘留人治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二)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躲犯禁品的;(五)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职员的;(七)违背拘留所治理划定的其他行为。

         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实在被拘留人治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划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峻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

         使用警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

         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听从治理,接受教育后应当立刻休止使用警械。

         第三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期入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室安全检查逐日不少于1次,由主管或者协管拘室的民警负责。

         安全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由拘留所领导组织拘留所民警实施。

         第三十八条拘留所应当按期对被拘留人思惟动态入行分析,研判,查找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拘留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坚决措施,及时依法处置。

         第四十条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哀求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记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拘留收禁。

         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决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刻入行审查。

         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投递拘留所。

         第四十一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讲演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或者被拘留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对获取的违法犯罪线索入行登记并制作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函通知有关机关处理,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反馈拘留所。

         第四十二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治理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被拘留人治理档案内容包括: 进出所相关法律文书,被拘留人登记表,进所健康检查表,赏罚情况记实,财物保管记实等应当保留的资料。

         查阅被拘留人治理档案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

         第五章糊口卫生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治理轨制,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

         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晰。

         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糊口必须品和食物,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入行检查,登记。

         糊口必须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同一保管,非糊口必须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同一保管。

         第四十四条拘留所应当按照划定的尺度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十五条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天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流动时间。

         第四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轨制,做好防病,防疫,巡诊,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

         对需要出所治疗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派民警监管。

         被拘留人毒瘾发生发火或者泛起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拘留所应当及时予以治疗,并视情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峻的,拘留所应当立刻采取急救措施,并讲演主管公安机关,同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和被拘留人的支属。

         第四十七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刻讲演主管公安机关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死者近支属。

         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立刻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被拘留人死因鉴定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第六章第四十八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讯,会见权利。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讯,会见治理划定。

         第四十九条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讯,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归复。

         第五十条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去信件不受检查和拘留收禁,由拘留所登记,收发。

         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犯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入行通话,通话用度原则上自理。

         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治理划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实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职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划定的时间,区域入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治理划定。

         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入行。

         对违背会见治理划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休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入行人身检查后送归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前提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入行遥程视频会见。

         第五十三条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依照有关条约,公约会见本国籍被拘留人。

         第五十四条被拘留人书面昭示拒尽会见的,拘留所应当同意并告知要求会见人。

         第五十五条办案职员询问被拘留人应当持办案单位的公函及办案职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填写询问被拘留人登记表,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在所内询问室入行。

         因侦查办案需要提解被拘留人出所的,提解职员应当持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文书和提解职员的有效工作证件,经主管拘留所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填写提解被拘留人登记表,方可带出所外,并于当日送归。

         询问,提解每名被拘留人,询问,提解职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提解出所前以及询问,提解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入行人身检查后带出或者送归拘室。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在询问,提解后情况异常的,应当要求办案单位作出说明。

         拘留所以为办案单位的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讲演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入行调查。

         第七章请假出所第五十六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支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支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申请后,应当立刻提出审核意见,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报拘留决定机关审批。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支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以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请假出所的,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证实,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准假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进拘留期限。

         第五十七条被拘留人或者其近支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逐日200元的尺度交纳保证金。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前提: (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归拘留所。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回或者不按时归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归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回或者不按时归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五十八条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通知书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对请假出所不回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将其带归拘留所继续执行拘留。

         第八章教育第五十九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轨制,对被拘留人入行法律,道德,文化,时势,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条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入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进所24小时以内入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入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第六十一条拘留所应当逐日组织被拘留人开铺适当的文化,体育流动。

         第六十二条拘留所应当开铺所内文化建设流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入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第六十三条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条件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铺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出产劳动。

         第九章解除拘留第六十四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休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实书,按时解除拘留。

         第六十五条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移交时,拘留所民警应当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查验办案单位工作职员的证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

         办案单位工作职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时间,原因,往向并签名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移交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入行。

         第六十六条异地收拘的被拘留人,拘留决定机关要求带归原地执行的,拘留所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公函,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的划定向拘留决定机关移交被拘留人。

         第六十七条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入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往向并签名,并录进拘留所治理信息系统。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六十九条拘留所的执法和治理文书格局,由公安部同一制定。

         第七十条拘留所实行等级化治理,详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给出了拘留所实施条例全文。

         条例包括总则,设置和保障,收拘,管理,糊口卫生,请假出所,教育,解除拘留及附则等。

         相关情况条例划定的比较具体,如有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具体阅读一下。

         我们也应主动多了解一些法律法规,知法才能违法,才能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