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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禁罪的争议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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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禁罪的争议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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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随经济商业流动的不断增多。由经济,民事等纠纷所引起的非法拘禁犯罪数目也在以惊人的速度呈上升趋势。
    关键词: 争议,题目,拘禁罪

        随经济商业流动的不断增多。

       由经济,民事等纠纷所引起的非法拘禁犯罪数目也在以惊人的速度呈上升趋势。

       

      我国《宪法》第37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38条的划定,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以拘留收禁,关押,绑架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固然,《刑法》对非法拘禁罪作了划定,但是其中的内容仍有诸多的争议。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非法拘禁罪的争议题目作相关的探讨。

         一,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题目的探讨  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并无不合。

       但是,对于间接故意是否构本钱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则有良多不同的望法和观点:  有观点以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假如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决意为之,即超出了间接故意的熟悉范畴,理应属于直接故意。

       因此,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过失和间接故意构成。

         也有观点以为,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在司法实务实践中,经常存在这种非法拘禁现象,即行为人固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被剥夺或限制,而采取放任不管的立场,致使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如某仓库的治理职员在履行治理义务过程中,发现有人误进仓库,而治理职员却放任不管,致使他人被关押多时。

         还有的观点以为,不能把违法性熟悉的内容(明知)作为故意内容衡量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的要件。

       其以为,非法拘禁罪本质上是一种天然犯罪,而非法定犯罪;把违法性熟悉作为非法拘禁罪故意的内容,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跟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发铺提高,严格合用非法拘禁罪法条的社会前提已经具备;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合用中应是同一的,具有严格的立法意义。

       假如把违法性熟悉作为本罪的故意内容,就会导致统一罪名在合用过程中泛起不同的构成内容。

         我们以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间接故意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

       对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我们有必要作一下区分。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但愿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除了分别表现为但愿和放任以外,还表现为在明知程度上的差异,前者既可以是“明知必然发生”,也可以是“明知可能发生”;而后者只能是“明知可能发生”。

       对此,我们以为“明知可能发生”包含了这样两种情形:一是,“明知可能必然发生”;二是“明知可能不必然发生”。

       “明知会发生”,即“明知可能必然发生”本应是“明知可能发生”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某种特定的时空局限的犯罪过程中,没有所谓的任何行为会尽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这一犯罪过程中,也没有不包括行为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必然性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一切结果的发生都是可能性的,而不是必然性的。

       因此,在某种限度上说,间接故意的“明知可能发生”应当包含了直接故意的“明知必然发生”与“明知可能发生”。

       所以,间接故意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主观方面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