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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人大原副主任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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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人大原副主任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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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米凤君身为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纳贿罪,依法判正法缓。
    关键词: 死缓,吉林,被判,主任

        米凤君身为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纳贿罪,依法判正法缓。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8年2月,米凤君利用担任 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长春市市长, 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8万余元。

       案发后,大部门赃款赃物已退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为,米凤君身为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纳贿罪,犯罪情节特别严峻,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米凤君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把握的部门纳贿事实,认罪立场较好,退缴大部门赃款赃物,故对其判正法刑,可不立刻执行。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