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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除非法证占有效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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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除非法证占有效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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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
    关键词: 人权,排除,保障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没有作出明确划定,2011年6月10日,中心政法委全体会议透露出动静,刑事诉讼法将与其他两大诉讼法一起纳进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即将入行修改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题目再度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并成为学界理论研究的暖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实施以后,1996年修改过一次,明确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写入法律,使我国法治文明前入了一大步,距今已15年有余。

       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接二连三表露出来以后,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因果关系,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对刑事诉讼法缺陷的普遍关注以及应予修改的广泛呼吁。

       绝管事后国家对被冤判确当事人入行了几十万元的金钱赔偿,但给有关当事人本人以及家庭造成的损害实际上是难以弥补的,给司法公正与权势巨子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

       当然,造成冤假错案去去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有关,并不即是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就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

       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违背人权保障要求,作为一种不文明的公权力行为,无论如何与已经入进21世纪的现代法治社会是格格不进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事诉讼法划定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流动不仅要惩罚犯罪,更要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涉干与原则,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与自诉人对被告人有罪负举证责任,只要控方无法证实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就不能作出被告人有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被告人不自证有罪,就无法定罪,这样的刑事政策与法律划定,是于被告人有利的。

       然而现实中却经常发生有关机关因其怀疑得不到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证实,就对其采取各种刑讯逼供的作法,而且成了获取“所需证据”的“有效”砝码。

       为消除类似侵犯人权的行为,规范司法流动,促入司法公正,201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两高三部)共同颁布实施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题目的划定》(法发〔2010〕20号),其中头两条就明确划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就是说,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这也符合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的划定,固然该公约尚未得到我国权力机关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