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705852345
    嵊州十佳优秀律师

    副总纳贿获死缓

    当前位置 : 首页 > 罪名分析

    副总纳贿获死缓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原某国有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宋立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财1161.958万元,被法院以纳贿罪判正法缓。
    关键词: 纳贿,死缓,副总

        原某国有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宋立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财1161.958万元,被法院以纳贿罪判正法缓。

       

      记者昨天获悉,原某国有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宋立新,以低于 买进价的价格出售债券,匡助交易方一个月内获利4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320万元),个人纳贿1161.958万元,被市一中院一审以纳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低价交易帮对方获利  市检一分院指控,1993年10月至11月,宋立新时任某 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债券交易员。

       他在与中国光大团体下属的光大财务投资有限公司入行债券买卖交易的过程中,将多只债券以低于自己所在 的买进价卖给对方公司,令对方赚取巨额利润。

       1996年11月,宋立新收受光大财务公司副总经理杨建刚(另案处理)给予的归扣140万美元(合人民币近1162万元)。

         记者了解到,杨建刚供述称,1993年至1994年,他代表光大财务公司与宋立新代表的 间做债券交易业务。

       交易初期,宋立新提出 可以低价格出售一些债券,但光大财务公司要将获利的40%给他个人。

       杨建刚为此还曾向原光大财务公司总经理请示,获得其同意后,双方交易了10多只债券,光大财务公司获利400万美元。

         该 提供的票据显示, 与光大财务公司之间共有17笔债券交易。

       其中, 除在个别美元,港币交易中盈利外,其余债券交易均以低于 买进价的价格卖给光大财务公司,对方再高价售出盈利。

         原该 外汇资金处处长证实,按划定,一个月内,资金处亏损不能超过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单笔亏损不能超过10万美元。

       交易员做的债券买卖是有记实的,并须通过审核,但该处长称不记得曾与光大财务公司有业务去来。

         老同学帮忙作假取钱  杨建刚归忆称,1994年底,宋立新让他把归扣打进指定的3个 内。

       于是,光大财务公司以做债券业务亏损的名义将部门利润转进港美公司。

       实际上,港美公司与光大财务公司之间并没有发生过实际的债券交易。

       此后,受原光大财务公司总经理领导的港美公司,先将其中的140万美元汇到一家换汇公司,再让换汇公司逐笔汇进宋立新提供的 。

         宋立新能将这笔钱提现,不能不提其在另一家国有 沈阳分行国际部供职的老同学郭某。

         郭某在该行任副总经理。

       他说,1996年,宋立新给他打电话说有一笔美元 ,是一家公司给他的感谢费。

       宋夸大称,这笔 不是正常收进,他不想别人知道,但愿对方能够帮忙做假身份证收这笔钱。

         于是,该沈阳分行的副总帮宋立新做假身份证并提供收 的路径,匡助查询 是否到账,安排司机带宋立新办理转存,取款等手续。

       1996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三笔 扣除手续费共计138万美元,从香港汇丰 经由美国大通 分别汇进“王伟”,“孙红”,“赵刚”名下。

       宋立新为表感谢,赠予100万人民币给这位帮忙的副总,还给他约400万元的国库券,让他帮忙炒股。

       2004年至2008年,该副总经理陆续回还给宋立新一部门钱,得知其失事后,他主动到检察院交了2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