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五大望点"
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作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郎胜先容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正的,跟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铺,有必要入
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作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郎胜先容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正的,跟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铺,有必要入一步予以完善。
据了解,本次刑诉法修改内容较多,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三成以上。
望点1 完善证据轨制 □增加划定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划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中泛起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建议在证据种类中增加划定电子数据等。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划定。
为从轨制长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介入人的正当权利,建议在严禁刑讯逼供的划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的划定。
修正案草案划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背法律划定收集物证,书证,严峻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另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建议明确划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刻将被拘留,逮捕人送望守所羁押;增加划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望守所羁押以后,侦查职员对其入行讯问,应当在望守所内入行;并划定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轨制。
□证人强制出庭但配偶,父母,子女可例外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的轨制。
建议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划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对于鉴定意见,只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有异议,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
同时,划定证人,鉴定人没有合法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峻的,可处以旬日以下的拘留。
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入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划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以为,这次修法把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加入来,是相称大的提高。
这将从轨制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介入人的正当权利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