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705852345
    嵊州十佳优秀律师

    自寻渠道代买毒品如何处理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会见

    自寻渠道代买毒品如何处理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最高法的相关解释划定:居间先容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牟利,均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
    关键词: 毒品,如何处理,自寻,渠道

        最高法的相关解释划定:居间先容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牟利,均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

       

      案情:顾某需要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得知邝某有获取毒品渠道后,请邝某帮忙,邝某欣然允许。

       2009年7月23日晚,邝某找到自己熟识的毒贩,垫付200元买归0.4克 。

       25日,邝某将该0.4克 如数交给顾某,顾某再将毒资200元人民币交还邝某,不久后案发。

         不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题目的解释》(下称《解释》)划定:“居间先容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牟利,均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门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又划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目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划定的最低数目尺度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本案的焦点在于,邝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纪要》划定的代购毒操行为。

       第一种意见以为,邝某不成立犯罪。

       第二种意见以为,邝某应当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的认定涉及到对《纪要》划定的“为他人代购”的理解。

       一般来讲,代购者匡助他人购买毒品,根据代购者决定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托购者知晓贩毒者的详细信息,代购者根据托购者所指示的明确地点将毒品购归;第二种是托购者没有明确的购毒渠道,代购者自行寻觅贩毒者并买归毒品,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在第一种情况中,托购者与贩卖者之间实际上已经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于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数目,价格以及交易对方等详细细节的决定权都把握在托购者手中,代购者并不具有交易上的独立地位。

       另外,这里的代购者在毒品交易中具有可替换性和非个人道等特点,代购者只是替托购者完成购买毒操行为,属于较典型的代购毒操行为。

         在第二种情况中,代购者利用自己的渠道联系贩卖者并完成毒品买卖,显著超越了“为他人代购”毒品的基本范畴,实际上已经是撮合托购者和贩卖者入行交易的居间行为。

       在本案中,邝某站在顾某(购买者)和贩毒者之间的中间位置引荐,撮合,既匡助顾某购买毒品,又匡助贩毒者贩卖毒品,在毒品交易中具有无法替换的重要作用。

       不仅如斯,邝某的行为明显增大了毒品交易完成的可能性,扩大了毒品在全社会的流转面,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邝某的行为不再是代购毒操行为,而应直接合用《解释》的划定,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