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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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是: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2.举证责任分配的几种类型
(1)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按下列方式分配举证责任:
①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②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③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④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2)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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