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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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作为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6月22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题目的复函》指出: 你院和河北省司法厅1957年4月6日《关于入一步贯彻各项审讯轨制和诉讼程序的指示》收悉。
指示内称: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证人”。
我们意见,除法律有特别划定外,一般公民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但在衡量他的证言时,应当对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一点,加以斟酌,采纳他的证言时需要慎重,真实可靠的证言仍可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