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705852345
    嵊州十佳优秀律师

    法庭辩论应当如何入行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法规

    法庭辩论应当如何入行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嵊州十佳优秀律师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准确判决的诉讼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

        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入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入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铺开辩论。

        从一定意义上讲,辩论是调查的一种方式,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否则,很容易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

        因此,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入行辩论,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实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入一步的辩论。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讯长同意后,方可发言。

        在庭审中,双方铺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

        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讯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讯长应公布辩论终结。

        审讯长公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假如在辩论中发现证占有疑问,合议庭可公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入行调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