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楚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林楚鹏私运,销售,运输,制造毒品案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0号 公诉构造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林楚鹏,男,1978年5月25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文化水平小学,住惠来县周田镇狮石村二房埕巷9之5号。
因本案于2006年6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管所。
指定辩护人林烁槟,广东伯方为你辩护网事件所为你辩护网。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查看院以穗检公一诉[2006]400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林楚鹏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07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5日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人民查看院指派署理查看员陈曙芬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林楚鹏及其指定辩护人林烁槟到庭到场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公诉构造指控: 2006年6月29日12时,被告人林楚鹏携带495克毒品海洛因乘坐从深圳市开出的车牌号码为粤A47996的大客车前去本市。
当天14时许,被告人林楚鹏乘坐该车达到本市广园客运站后即被公安职员抓获,公安职员就地从其身上缉获毒品海洛因1包(经检讨,净重495克,海洛因的含量为5.3%)。
公诉构造认为,被告人林楚鹏运输毒品海洛因,数目大,其举动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楚鹏提出的分辩意见是: 其所携带的毒品是用于本身吸食。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林楚鹏的举动应组成不法持有毒品罪。
2,涉案毒品含量低,林楚鹏归案后率直交接,请求对林楚鹏从轻惩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9日12时,被告人林楚鹏携带495克毒品海洛因乘坐深圳龙岗开往本市广园客运站的大客车前去本市。
14时许,被告人林楚鹏达到广园客运站后进入大众茅厕,公安职员上前将其抓获,从其携带的赤色塑料袋里搜出奶粉罐一个,从奶粉罐里搜出白色粉末一袋(经检讨,净重495克,海洛因的含量为5.3%)。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取的证据证明:
1,证人牛书盈(大众茅厕办理员)的证言及识别笔录证明: 2006年6月29日14时30分,林楚鹏拿着一个赤色塑料袋上了茅厕二楼,几名便衣公安跟了上去。
几分钟后,公安职员将林楚鹏带了下来,从林楚鹏手里缉获了谁人赤色塑料袋。
2,公安构造建造的《扣押清单》以及缉获的毒品海洛因证明: 从被告人林楚鹏处扣押了海洛因495克,海洛因的照片经被告人林楚鹏识别无误。
3,广州市公安局穗公刑技化字(2006)第888号刑事化验检讨结论证明: 缉获的495克白色粉末,检出海洛因身分,海洛因的含量为5。
3%;林楚鹏十指指甲未检出海洛因,苯丙胺,甲基苯丙胺,MDA,MDMA常见毒品身分。
4,从林楚鹏身上缉获的'龙岗至广州'汽车车票发票联一张,经被告人林楚鹏识别,指认是其从深圳龙岗乘坐大客车前去广州的车票。
5,公安构造出具的《抓获颠末》证明: 广州市公安局毒品侦查支队于2006年6月29日下战书在广州广园客运站进口处的大众茅厕二楼将林楚鹏抓获的颠末。
6,抓获被告人林楚鹏的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林楚鹏识别无误。
7,被告人林楚鹏的户籍质料证明了林楚鹏身份环境。
8,被告人林楚鹏的供述: 2006年6月29日上午9上午,其向'进辉'以5。
5万元购置了500克海洛因。
11时30分,其携带上述毒品在龙岗顺风车站购票上了一辆车牌为粤A47996深圳龙岗开往广州的大客车。
14时30分,达到广园客运站后,其进入客运站进口处的大众茅厕小便,在茅厕二楼被几名便衣警员盘查,警员在其所携带赤色塑料袋的奶粉罐里缉获白色粉末一袋,经毒品定性定量检讨出海洛因身分。
其从1999年最先吸食海洛因,这次购置的海洛因是用于本身吸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