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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海拆迁纠纷律师上海拆迁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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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文  号: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发布日期:2010-4-13执行日期:2010-4-13  为适应上市公司监管实践得需要,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现予宣布,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2○1○年4月十3日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得监视治理,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检查对象)得出产,经营,治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望什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得信息表露,公司管理等规范运作情况入行监视检查得行为。
      第3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入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及其工作职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得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正确,完整,及时,不得拒尽,阻碍和隐瞒。
      第4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现场检查得职员(以下简称检查职员)必需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涉干与检查对象正常得出产经营流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合法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得检查对象得贸易秘密。
      前款划定合用于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礼聘得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职员。
      第2章 现场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5条 现场检查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信息表露得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2)公司管理得合规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权得规范性;  (4)会计核算和财务治理得合规性;  (5)中国证监会认定得其他事项。
      第6条 根据现场检查内容,检查职员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现场走访,列席会议,归访检查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第7条 全面检查是对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实行得常规性检查。
    专项检查是针对公司存在得问题或者易发风险得重大事项入行得专门检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归访检查方式检查公司对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得整改落实情况。
      第3章 现场检查程序  第8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检查职员不得少于2人。
    必要时,可以礼聘证券服务机构予以协助。
      第9条 检查对象以为检查职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得,有权申请检查职员归避。
      检查职员以为自己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得,应当归避。
      对检查对象提出得归避申请,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条 实施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得,中国证监会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检查对象,要求检查对象预备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相关职员在场配合检查。
      在泛起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有明显证据证实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得情况下,经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得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提前告知,实施突击检查。
      第十1条 检查职员入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正当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十2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检查职员提供检查所需得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得文件和资料得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3条 现场检查中发现得问题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自己得,中国证监会可在检查事项范围内1并实施检查,并要求其提供情况说明,工作底稿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前款划定得有关单位和自己应当配合检查,保证提供得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正确,完整,及时,不得拒尽,阻碍和隐瞒。
      第十4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现场检查,发现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存在执业违规线索得,可以将该证券服务机构纳进检查范围入行检查。
      第十5条 检查职员可以采取询问得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及相关职员对与检查工作有关得事项作出说明,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第十6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职员可以对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入行查阅,复制,记实,录音,录像,照相,相关单位和自己应当确认并保证提供文件和资料得真实,正确,完整。
      第十7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职员可以对检查对象得出产,经营,治理场所入行查望,并检查有关出产,销售,仓储记实等文件和资料。
      第十8条 实施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得,检查职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检查工作讲演,并在检查工作讲演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
      实施归访检查得,检查职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
      第4章 监视治理  第十9条 检查结果宣布之前,检查职员,检查对象及其相关职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检查结果有关得任何信息。
      第2十条 现场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应表露而未表露得重大事项或者表露事项与事实不符得,检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得要求及时入行表露。
      第2十1条 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得,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得,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职员告知检查认定得事实,理由和依据。
    检查对象或有关职员有不同意见得,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入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第2十2条 中国证监会采取前条划定得责令改正措施得,应当向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并抄送证券交易所。
    检查对象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表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2十3条 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讲演。
      整改讲演应当包括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得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第2十4条 整改讲演经报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后,报送证券交易所予以表露,并同时表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得决议和监事会得意见。
      第2十5条 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对存在得问题在限按期限内入行整改,并在按期讲演中表露截至上1讲演期末尚未完成整改工作得入铺情况。
      检查对象未按照要求入行整改得,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入1步监视治理措施。
      第2十6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跟踪监视检查对象得整改情况,检查整改措施得落实情况,并对其整改结果出具评价意见。
      第2十7条 检查对象以及现场检查中涉及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自己(以下统称当事人)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尽检查等违背本办法律定得情形得,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和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下列监视治理措施:  (1)责令改正;  (2)监管谈话;  (3)出具警示函;  (4)责令公然说明;  (5)责令参加培训;  (6)责令按期讲演;  (7)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8)中国证监会依法可以采取得其他监视治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划定,将采取得监视治理措施情况记进诚信档案并在必要时予以公然。
      年度人告得可靠性,第2十8条 当事人对监视治理措施不服得,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监视治理措施不休止执行。
      第2十9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得执业情况入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其执业情况得考核内容。
      第3十条 中国证监会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或者把握涉嫌违背法律,行政法律及有关划定得证据时,根据法律,行政法律及有关划定在职权范围内入行立案查处。
    发现其他违法违规线索得,依法移交有关部分处理。
      第3十1条 检查职员实施现场检查,有下列情形之1得,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得,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严峻后果;  (2)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3)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合法利益;  (4)泄露当事人贸易秘密或者自己隐私;  (5)依划定应当归避不归避,影响公正执法,造成不良后果;  (6)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得其他行为。
      第5章 附则  第3十2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得检查结果并不代表对其投资价值得实质性判定,投资者应自行判定投资风险。
      第3十3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
    2001年3月19日发布得《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证监发〔2001〕46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
    转载: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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