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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病亡待遇上海拆迁纠纷律师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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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病亡待遇上海拆迁纠纷律师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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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上海拆迁纠纷律师

         内容提示: 合用范围 详细划定 若干题目得处理意见 (1)合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得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得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及企业离退休(职)职员(以下简称退休职员)。

         (2)详细划定 1,职工及退休职员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后,当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照发,同时发给丧葬费1200元。

        生前有直系支属(父母,配偶,子女)得,发给1次性救济金,尺度为死者生前7个月本人工资或纳进统筹项目内得基本养老金。

         2,由死者生条件供主要糊口来源供养直系支属,可根据其糊口难题情况,酌情给予按期或不按期得糊口津贴。

        糊口难题大得多补,难题小得少补,不难题得不补。

        津贴尺度以供养直系支属户口所在z低工资尺度为基数,城镇得每人每月津贴50%;农村得津贴40%;孤寡白叟或孤儿增加10个百分点。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进(包括自己开业)得,其收进总额扣除本人必须得糊口费和本人供养直系支属得糊口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z低糊口保障尺度计算)后,所剩余部门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支属得糊口费,不足得再按前款划定尺度补足。

         发给得津贴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得本人工资或纳进统筹项目得基本养老金。

        糊口津贴费发至失往供养前提为止。

         3,死者生前供养直系支属得人数和前提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发生变化之下月起,改变其糊口难题津贴金得数额。

         4,职工及退休职员病亡后,由企业通知前来料理凶事得直系支属,并报销其1次来回普通车舟票。

         5,丧葬费,1次性救济金,糊口难题津贴金,属于养老保险支付范围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养老保险支付范围得,由企业支付。

         6,供养直系支属范围,按照《重庆市贯彻执行》(渝府发[2000]45号)执行。

         (3)若干题目得处理意见 1,200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得职工和退休职员得死亡待遇,按《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划定》(渝府发[2000]42号,以下简称《暂行划定》)和本处理意见得有关划定执行;2000年7月1日以前死亡得职工和退休职员得死亡待遇,仍按原划定处理。

        2000年7月1日以前已享受糊口难题津贴金,现仍符合供养前提得死亡职工供养直系支属,可继续发给糊口难题津贴金,并从2000年7月1日起,改按《暂行划定》得尺度执行。

         2,职工本人工资,以G家统计局划定得工资总额得口径,按职工死亡前12个月得月均匀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得按实际月份计算。

         3,职工和退休职员死亡后,在按划定应实行火葬得地区不实行火葬得,不享受丧葬费。

         企业所在地尚未具备火葬前提,或者当地是按少数民族习俗埋葬得,丧葬费可暂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ZF得有关划定执行。

         4,死者原配偶再婚后,从再婚得次月起,不再享受糊口难题津贴金,其他供养直系支属仍符合享受糊口难题津贴 金前提得,可继续享受。

         5,死者生前供养得直系支属凡符合糊口难题津贴前提得,其糊口难题津贴金从职工或退休职员死亡得次月起发给。

        在企业按照我市有关划定作出处理决定后,死者家属不接受企业处理决定得,企业则从其接受处理决定之日起发给有关待遇,过往得不予补发。

         6,死者生前供养得直系支属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养前提,其兄妹或子女得固定收进超过当地城镇居民z低糊口保障尺度得,则应与企业公道负担养直系支属得糊口用度。

        对符合糊口难题津贴前提得,企业可根据死者兄妹或子女得人数和收进状况,按照《暂行划定》第5条划定得糊口难题津贴尺度,发给死者供养直系支属50%至75%得糊口难题津贴金。

         7,享受糊口难题津贴金得供养直系支属,应以职工或退休职员死亡时,其直系支属是否具备供状前提来确定。

        在职工或退休职员死亡确当时,其直系支属不具备供养前提得,以后达到供养前提时,不能再列进供养直系支属范围享受按期或不按期得糊口难题津贴金。

         8,按期糊口难题津贴金尺度,以死者供养直系支属户口所在地z低工资尺度为基数。

        但死者供养直系支属户口在市外得,应以死者单位所在地z低工资尺度为基数计算其供养直系支属得糊口难题津贴金。

         9,离休职员(含建G前参加革命工作得老工人)死亡后,共供养直系支属每人每月享受得糊口难题津贴金尺度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得发26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得发221元。

         10,《暂行划定》中得"退职职员”,是指按照G家和我市养老保险有关划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糊口费得职员。

         11,享受了按期糊口难题津贴金得死亡职员得供养直系支属死亡时,不享受丧葬津贴费。

         12,职工调动工作,在调动途中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应由调进企业发给。

         13,职工或退休职员因民航,铁路,公路和水上交通事故等非因工死亡得,有关单位给予得赔偿费(补偿费)数额高于其直系支属和供养直系支属按《暂行划定》应享受得死亡待遇尺度时,企业不再发给死亡待遇;低于《暂行划定》尺度得,企业应补足。

        其中,对符合《暂行划定》第5条之划定,按月享受糊口难题津贴金得死亡职工供养直系支属,企业应根占有关单位给予得赔偿费(补偿费)减往按《暂行划定》第3条,第4条划定得丧葬费和1次性救济金后得余额,按当地糊口难题津贴尺度,推算出发给死亡职工得供养直系支属糊口难题津贴得时间,并从推算出得发放时间起,发给死亡职工供养直系支属按期或不按期得糊口难题津贴金。

         企业用自有资金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险,职工死亡后,保险公司给予得赔偿费由企业把握,企业再按《暂行划定》得尺度发给死亡待遇。

         14,职工及退休职员自杀死亡,除经司法jg认(裁)定为惧罪自杀不发给死亡待遇外,确属其他原因自杀死亡得,可比照《暂行划定》发给死亡待遇。

         15,经司法jg认(裁)定为因打 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死亡得职工及退休职员,不予发给死亡待遇。

         16,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得职工死亡时,按《暂行划定》第3条,第4条划定,只发给丧葬费和1次性救济金。

         17,有计划外超生(含非婚生子女,下同)子女得职工死亡时,在此之前已按《重庆市计划生养条例》等划定接受了各种处罚,缴清了计划外生养费得,可将计划外超生子女列为供养直系支属范围,享受有关死亡待遇;职工死亡之后,再按《重庆市计划生养条例》等划定接受各种处罚,缴纳计划外生养费得,其计划外超生子女不能补列为供养直系支属范围享受有关死亡待遇,其中,非婚生子女如其父母按照《婚姻法》等划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从其父母取得正当手续得第10个月起,列为职工得供养直系支属,享受有关待遇。

         18,职工及配偶均系独生子女,且配偶无经济收进,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划定供养前提得,可将双方得父母列为该职工得供养直系支属,享受有关死亡待遇。

        职工及其配偶仅1方是独生子女得,职工本人得父母已列进供养直系支属范围得,其岳父母或公婆则不应再列为供养直系支属范围;反之,已将职工得岳父母或公婆列进供养直系支属范围得,其本人得父母则不应再列为供养直系支属范围。

         19,死亡职工原配偶是有劳动能力得农夫,1般至少应供养1个符合供养前提得供养直系支属(独生子女除外)。

        农村专业户或能基本计算收进总额得,以及低于当地1般农夫糊口水平得贫困户,则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其供养人数及负担 得糊口费。

         20,丧葬费发给主要负责办理后事得死者直系支属(或支属),若死者后事完全由本单位办理得,可不再发给丧葬费。

        但属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得,社会保险机构应将丧葬费支付给单位;1次性救济金得发放对象及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G 《继承法》得划定执行。

         21,供养直系支属按月享受得糊口难题津贴金尺度,随当地企业职工z低工资尺度得调整而相应调整。

         22,职工在符合G家划定得试用期内死亡得,应按《暂行划定》第3条,第4条划定,只发给丧葬费和1次性救济金。

         23,协议保存劳动关系得职员在协议有效期间死亡,如已按协议内容缴清了各项社会保险费得,企业应按照《暂行划定》第3条和第4条得划定,只发给丧葬费和1次性救济金;如未按协议内容缴清各项社会保险费得,则不能享受死亡待遇。

         24,职工在从事第2职业期间和退休职员在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死亡得,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有关划定执行。

        原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不再发给非因工死亡待遇。

         25,职工在借调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应按借调协议办理,如借调协议对此未商定得,应由原企业发给死亡待遇。

         26,非G有企业得职工和退休职员死亡后,企业应按《暂行划定》和本处理意见得划定发给丧葬费和1次性救济金,是否发给死者供养直系支属糊口难题津贴金,由企业自主确定。

        但对2000年6月30日前已领取,并且2000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糊口难题津贴金前提得死者供养直系支属,应继续发至失往供养前提止。

         [详见重庆市人民ZF关于印发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划定》得通知(2000年6月28日渝府发[2000]42号),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划定》若干题目处理意见得通知(2001年1月10日渝劳社办发[2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