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待遇支付
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分依据待遇审核部分提供的相关信息支付用度。
一次性伤残津贴金,伤残补助,糊口护理费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供养支属抚恤金从工伤职员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
重新入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暂缓工伤职员的待遇支付,待新的鉴定结论下达后,按新结论核定并支付待遇。
用人单位在收到经办机构拨付的用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待遇转交享受职员。
有前提的统筹地区,伤残补助实行社会化发放,于划定日期前拨付定点银行。
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分每月根据《湖北省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建立当月工伤职员待遇支付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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