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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公司不得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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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公司不得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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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公司不得有哪些行为?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二)吸收非团体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团体成员单位发放贷款;(三)违背划定向非团体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四)违背中国人民银行划定的其他行为。

          财务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财务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治理职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峻的,责令该财务公司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高级治理职员给予革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家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