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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盗窃罪的一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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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盗窃罪的一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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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盗窃罪的一些方法  盗窃罪的认定  1,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一般限于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

         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近支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信设备或者上述设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足以使上述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以致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的,应根据刑法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

         如盗窃上述设备或设备之零部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仍应以盗窃罪论处。

           3,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犯罪时,因为不知内情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误认为是普通财物而盗走,应以盗窃罪论处。

         但如将盗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私躲起来或利用它们入行其他犯罪流动的,则应分别定私躲枪支,弹药罪等罪并与盗窃罪并罚。

           4,盗窃广播电视举措措施,公用电信举措措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划定的破坏广播电视举措措施,公用电信举措措施定罪。

         盗窃广播电视举措措施,公用电信举措措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举措措施,公用电信举措措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根据刑法第265条划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举措措施而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6,为盗窃其他财物,而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进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而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归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四周,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7,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8,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坏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不构成犯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9,为训练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275条划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偶然偷开机动车辆,情节稍微的,可以不以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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