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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云龙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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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云龙盗窃案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肖云龙偷窃案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路刑初字第468号公诉构造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查看院。

    肖云龙偷窃案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06)路刑初字第468号  公诉构造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肖云龙,男,1980年4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身份证号码: 3422813,汉族,初中文化,农夫,住界首市大黄镇肖寨行政村肖竹园87号。

        

    因本案于2006年4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管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查看院以台路检诉(2006)522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肖云龙犯偷窃罪,于200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查看院指派查看员余小永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肖云龙到庭到场诉讼。

        

    现已审理闭幕。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肖云龙在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622号路桥铁通公司机房里窃得银泰12V200AH电瓶1只(价值人民币1890元)。

        


      2006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云龙在路桥区花鸟市场路桥铁通公司机房里窃得银泰12V200AH电瓶3只(价值5670元)。

        


      2006年2月27日晚,被告人肖云龙在路桥女子医院路桥网通公司机房里窃得12V100AH电瓶8只(价值5220元)。

        


      2006年2月尾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云龙在路桥区路桥街道下包新兴巷49号路桥铁通公司机房里窃得银泰12V200AH电瓶4只(价值7560元)。

        


      2006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肖云龙在路桥区路北街道潞河路128号三楼路桥铁通公司机房里窃得银泰12V200AH电瓶4只(价值7560元)。

        


      2006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云龙在路桥铁通公司石浜机房里窃得银泰12V200AH电瓶4只(价值7560元)。

        


      2006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云龙在路桥区路桥街道田洋王村路桥修建五金市场西大道路桥铁通公司机房里窃得银泰12V200AH电瓶4只(价值7560元)。

        


      2006年3月27日晚,被告人肖云龙在路桥区马铺路730号二楼路桥铁通公司机房里窃得中兴ZTE12V100AH电瓶8只(价值5220元)。

        


      2006年4月上旬的一全国午,被告人肖云龙在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东山头村村部一楼椒江铁通公司机房里窃得银泰12V200AH电瓶4只(价值7560元)。

        


      2006年4月16日下战书,被告人肖云龙在椒江区下陈中间路92号二楼椒江铁通公司机房里窃得银泰12V200AH电瓶4只(价值7560元)。

        

    现该4只电瓶已被追回发还失贼单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云龙在开庭审理历程中亦无贰言,且有证人廖晓明,朱辉,陈鹏,叶海跃,万彪,凌朋选,王波,朱春国,叶交刚,刘庆见,王君,张建华,徐红梅等人的证言;识别笔录;赃物代价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图片及抓获颠末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云龙以不法占据为目的,奥秘窃取他人财物,其举动已组成偷窃罪,且偷窃数额伟大。

        

    被告人肖云龙归案后认罪立场较好,酌情予以从轻惩罚。

        

    公诉构造指控,事实清晰,罪名建立,合用法令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讯断如下: 
      被告人肖云龙犯偷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讯断执行之日起计较。

        

    讯断执行从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4月22日止。

        

    罚金限在讯断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德
    审 判 员 黎利荣
    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署理书记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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