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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抢夺罪的司法解释划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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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抢夺罪的司法解释划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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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划定,司法解释,抢夺罪

        抢夺罪是不同于抢劫罪的刑事罪名,我国刑法仅划定了它的概念和量刑,但并未就相关详细内容做细致划定,下面,请你随小编一起来学习下关于抢夺罪的司法解释吧,但愿对你目前面临的题目有所裨益。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办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划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合用法律的若干题目解释如下: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划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铺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划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详细数额尺度,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尺度按照前条划定尺度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妊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病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天然灾难,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变态等严峻后果的。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划定的"其他严峻情节”:(一)导致他人重伤的;(二)导致他人自杀的;(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划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划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划定的"其他特别严峻情节”:(一)导致他人死亡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划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划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稍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介入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稍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旧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第七条本解释宣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法释〔2002〕18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抢夺罪司法解释的划定,我们要明白,抢夺罪与抢劫罪是截然不同的刑事罪名,在实践中,我们一定要留意区分,此外,抢夺罪也可能转化为抢劫罪,我们一定要妥善掌握,假如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你随时到我们官网提问,我们将绝快具体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