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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躲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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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躲犯罪所得罪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得罪,犯罪

          一,基本情况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躲,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入行了修改。

         2007年5月1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划定"明知是盗窃,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划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

         2007年11月6日,"两高”正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增补划定(三)》,正式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该罪作为财物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多,笔者拟对这一罪名的犯罪要件及司法合用等题目作一探讨。

         二,法律法规《刑法修正案(六)》关于此类案件的相关修改《刑法修正案(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的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将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二是对犯罪行为增加兜底性划定;三是进步了法定刑。

         修正案加重了对本罪的处罚宽度和力度,刑法对于赃物犯罪的立法呈一种严肃化的趋势。

         表现在: (一)对赃物犯罪客观手段的罪状描述越来越详细和扩大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仅划定了窝赃和代为销赃两种犯罪行为,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划定: "窝躲,既包括提供躲匿财物的场所,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代为销售。

         "将刑法划定的窝躲和收购两种犯罪行为入行了扩大。

         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立法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赃物犯罪行为分解成为"窝躲,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将转移赃物的行为从窝躲行为中分离出来,将代为销售的行为从收购中转移中出来,在立法上明确了赃物犯罪的四种客观行为。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赃物犯罪的客观行为又作了入一步扩大,增加了"以其他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兜底性条款,解决了实践中碰到了其他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难以定罪的题目。

         《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一条划定了"典当,拍卖,典质,拆解,拼装,组装,更改颜色,以及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证实,号牌的”等客观行为,一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使这一罪名的客观行为详细化。

         (二)进步该罪名的法定刑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划定,犯罪窝躲,销售赃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

         1997年《刑法》修改后,对于本罪的法定刑没有增加,但是1997年《刑法》对于几类特殊犯罪的赃物犯罪划定了新的罪名——洗钱罪,并且法定刑设定了两档,显著高于窝躲,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入行扩大,由三种罪名扩大为七种。

         《刑法修正案(六)》也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刑增加了一档,使刑法体系中的财物犯罪各罪名的刑罚幅度相一致。

         (三)扩大了该罪的犯罪对象1979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六)》以前,该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犯罪所得的赃物。

         但《刑法修正案(六)》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为"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将犯罪追缴对象由犯罪的直接所得扩大到间接所得,入一步扩大了追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