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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罪构成前提应该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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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罪构成前提应该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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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医疗事故,前提

          医生应该绝职绝责的救人,然而有的医务职员却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这样的情况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收拾整顿了一些关于医疗事故罪构成前提应该怎么确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一)医疗事故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 到控制病情发铺的作用,则必然因为病情发铺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 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详细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职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峻不负责任的行为严峻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背规章轨制和诊疗护理常规。

         [1]这里的规章轨制,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轨制,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轨制,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 的违背规章轨制的情况有: 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纵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纵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纵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纵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纵和护理工作中 必需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峻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峻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尺度,构本钱罪在客观上必需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峻损害身体 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峻残疾或者严峻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峻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需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

         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因为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铺而导 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因为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泛起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

         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 (1)违章医疗行为固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终极因病情发铺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目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因为病情发铺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纵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轻易为人 们留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因为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

         这是特别值得引起留意的。

         医疗伤亡结果之泛起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望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

         只有医疗行为严峻违背医疗规章轨制,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 论。

         (三) 医疗事故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春秋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职员。

         医务职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 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职员,包括病院医务职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因为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治理机关向来十分正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

         目前社会上 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 医疗事故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 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峻过失。

         临床医疗流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职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假如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

         医务职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 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职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