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医疗事故鉴定
关键词: 医疗事故,不同意,鉴定
案例先容: 2005年10月15日,王女士在上海某眼科病院就诊,预备通过接受准分子手术矫正双眼近视。
当天,病院两次为王女士测了眼压。
10月18日,病院为王女士入行了手术。
在术后一年半的时间里,王女士数次到病院入行复查,然而在2007年3月的几回检查中,病院发现王女士泛起双眼眼压高,右眼视眼缺损症状,后经诊断为“开角型青光眼”。
同年7月,王女士转到其他病院入行了手术治疗。
2007年9月,王女士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眼科病院及所属投资治理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律师代办署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并保存其后续治疗用度的哀求权。
原审法院判决对王女士的诉讼哀求不予支持。
因为王女士曾因涉案争议将眼科病院的病历入行封存,在上诉中,王女士坚持以病历中无患者签名为由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以为眼科病院在手术前未针对其眼压高的事实告知手术引发青光眼的风险,整个手术过程匆忙不仔细,手前未再作眼压复查,这些过错直接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眼科病院则辩称,绝管病历上缺少患者签名,但并不能就此推断该病历是伪造的,王女士的怀疑没有事实依据。
其所患“开角型青光眼”是原发性疾病,与手术无关。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纠纷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就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言,必需先确定眼科病院在对王女士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基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这一确定过程及结论必需依靠专门鉴定部分完成。
因为王女士拒不同意以现有病历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却又对病历真实性的异议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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