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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抢夺罪量刑尺度(2017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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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抢夺罪量刑尺度(2017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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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夺罪与抢劫罪很相似,但却没有抢劫罪的强度大,并且抢夺罪还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抢夺罪与抢劫罪在量刑上面差距是很大的,但在详细对犯罪分子量刑处罚的时候,则还要结合当地的实际量刑划定。

         接下来,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提供江门市抢夺罪量刑尺度的内容,供你参考。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出发点:(1)达到数额较大出发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出发点。

         (2)达到数额巨大出发点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出发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出发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出发点。

         依法应当判处尢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出发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稍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较大出发点未达到数额巨大出发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巨大出发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出发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35000元,工类地区每增加2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4)超过数额特别巨大出发点的,超过数额不足4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40万元不足2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赳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合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划定定罪量刑的,抢夺数额在确定量刑出发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5)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妊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病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天然灾难,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流动而抢夺的;(10)多次抢夺的;(11)因抢夺造成严峻后果的;(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划定抢夺犯罪要求达到了数额较大的尺度,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详细量刑的时候,各个地区的经济水平不同,也会导致有不同的量刑划定。

         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