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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立案由“审查制”变“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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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立案由“审查制”变“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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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法院只做形式上的审查,不再入行实质上的审查。只要是符合基本前提就予以立案登记。法院立案
    关键词: 立案,审查,法院,登记

           法院只做形式上的审查,不再入行实质上的审查。

         只要是符合基本前提就予以立案登记。

         法院立案的基本前提是什么呢?根据法律划定符合下列前提法院就应该予以立案:   第一,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需证实自己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首先原告的身份要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公民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实,联系电话及具体住址。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什么是明确的被告呢?就是被告必需实际存在,且有明确诉讼要求指向,就是你以为谁应该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要求被告为个人的要求提交其户籍证实或者身份证实;被告为企业的要求提交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

         且当事人住所地或常常栖身地必需清晰确实,法院必需能够投递诉讼文书,假如公告投递也必需符合公告投递的前提。

           第三,诉状中要由有详细的诉讼哀求和事实理由。

           只可能是将来变化最大的一个环节,法律首先要保障老庶民的诉权,你以为有人侵权你就可以告。

         至于告的错与对,那是法院审理以后的结果,那牵扯到胜诉权的题目。

         我以为只有首先保障了诉权才能保障胜诉权。

         官司还没有打你立案庭为什么说不行。

         今后只要原告的诉求详细具体就可以,至于证据吗,法院可能就不会审查。

         当然这有利也有弊,告错了,结果自己承担。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特殊情形的处理: 假如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诉的范围,则应该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合同纠纷中,假如当事人对仲裁的商定明确有效,则告知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法律划定仲裁前置,没有经由劳动争议仲裁的法院不受理;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和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有商定的,法院应该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告知当事人不能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根据法律划定原告在6个月内又提起诉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